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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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
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龙山湖公园人行道周围、邦腊掌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严峻性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