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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路同行丨用“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了生态护林员后,我一定努力工作,保护好林区。”

近日,在宁蒗县检察院、永宁镇人民政府、永宁镇司法所及林工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见证下,永宁镇人民政府与被判令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衣火某某,签订了《宁蒗彝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协议书》。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衣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砍伐栎树小径材1351棵,大径材44棵(立木蓄积2.76立方米)。经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衣火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盗伐林木,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检察官与衣火某某沟通后,了解到其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且年龄偏大,已无力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宁蒗县检察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证据情况、量刑情节及衣火某某的实际困难,向宁蒗县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由衣火某某以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方式做护林员13个月零9天的诉讼请求,以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


宁蒗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宁蒗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宁蒗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改变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抓住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重点,结合办案实际,通过“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衣火某某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来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达到生态修复替代性目的,对于促进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中,可以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方法,如探索劳务代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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