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弥勒市检察院收到一份“特殊”的民事判决书,该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3年5月24日,小海奶奶向弥勒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后,该院及时受理案件并做好跟进工作,办案检察官多次听取涉案当事人的意见,并到小海家中了解其家庭困难情况,积极与弥勒市民政局、康复医院联系,及时将小海奶奶收进医院与小海一同接受治疗。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小海的特殊困难,认为追索抚养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海的后期抚养问题,因欠费问题,小海不能再继续住院治疗,小海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海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面临着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等困境。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该院帮助小海奶奶申请法律援助,支持其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并与民政部门联系,多次与法院协商沟通、交流意见。
2023年7月18日,法院采纳了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撤销小海母亲监护人资格、指定弥勒市民政局为小海的监护人,至此,小海在红河州儿童福利院得到了全面、有效的照顾。
为做好案后工作,弥勒市检察院安排专业心理老师为小海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摆脱心理阴霾,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将小海及其奶奶列为持续帮扶对象。
近年来,弥勒市检察院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不断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的基础上,积极与弥勒市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等单位沟通联络,联合落实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协作配合,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联合调解、执行监督等多个维度建立“支持起诉+N”工作模式,内外联动、全方位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所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队、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