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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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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全州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州政府的大力支持、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帮助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执行十三届州人大一次会议决议,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红河州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依法惩治妨害扶贫工作的犯罪

3.全面加强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不当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执行活动不当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机制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范围为重点,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和一体化办案机制,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推进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强化食品药品领域监督,从严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深化农药经营、餐饮卫生等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维护食药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化队伍“四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锻造堪当时代重任高素质检察队伍。坚持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层基础。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持续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确保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7个机构,包括:院办公室、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检察技术信息部、财务装备部;派驻机构3个,分别是:驻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检察室、驻建水监狱检察室、驻州看守所检察室。所属单位14个,分别是: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2.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3.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4.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5.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6.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7.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8.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9.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0.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11.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12.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4个。其中:行政单位14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2.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3.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4.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5.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6.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7.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8.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9.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0.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11.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12.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60人。其中:行政编制56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0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3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4人(离休4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16人(离休0人,退休316人)。

实有车辆编制88辆,在编实有车辆87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209,956,950.7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7,575,455.61元,占总收入的94.1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2,381,495.12元,占总收入的5.9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7,499,823.81,下降3.4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4,346,828.60,下降2.15%;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增长0%;事业收入增加0增长0%;经营收入增加0增长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增长0%;其他收入减少3,152,995.21,下降20.30%。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省财政厅拨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经费和安可项目经费,2022年无此两项经费收入;二是地方财政拨给的办公办案补助资金减少。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209,280,091.39元。其中:基本支出149,265,929.72,占总支出的71.32%;项目支出60,014,161.67,占总支出的28.68%;上缴上级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经营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6,630,112.32元,下降3.0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3,241,297.75,下降2.13%;项目支出减少3,388,814.57,下降5.34%;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增长0%;经营支出增加0增长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增长0%。主要原因:2021年省财政厅拨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经费和安可项目经费,2022年无此两项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9,265,929.72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31,014,236.52元,占基本支出的87.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8,251,693.20元,占基本支出的12.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014,161.67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聚焦边境管控、边防稳固。统筹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批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349人,起诉366人,守护国(边)境安全。以常态化扫黑除恶为牵引,坚决惩治多发性侵财、严重暴力、“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批捕1486人,起诉2740人,努力增进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

2.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坚决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批捕非法排污、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24人、起诉161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5件。积极投入“湖泊革命”,针对异龙湖周边企业排污、水土保持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份;开展“河(湖)长+检察长”巡湖巡河42次,督促整改问题39个,促进流域河湖生态有效保护。

3.维护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认真贯彻最高检副检察长调研红河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要求,起诉洗钱、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20人。综合考量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85名相关企业负责人不批捕、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2户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改革,推动企业“挂案”清零见底,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4.服务反腐败斗争大局。加强监检衔接,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受贿行贿一起查”,核查“12.20”等3个涉黑专案线索并移送州纪委州监委处理37依法起诉职务犯罪74人,办理的王某某行贿案检察环节追赃挽损1.31亿元,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切实履行侦查职责,依法立案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3人。

5.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深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批捕50人、起诉97人,办理食品药品、“消字号”卫生产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0件,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落实“7号检察建议”,起诉利用快递服务寄递毒品等违禁物品犯罪5人,守护“小包裹”的“大安全”。起诉安全生产刑事犯罪12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件,以办案倒逼行业部门溯源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不起诉154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起诉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54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严重监护失职等情形发出督促监护令190份、家庭教育令56份,对刑罚执行不当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99份,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6份。发挥预未办组织协调作用,助推全州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万人比持续下降,排名全省前30名的县市由年初5个减少到2个。

7.扎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坚持司法护民便民利民,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受理群众信访926件,两级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信访案件73件,“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率”“三个月办理结果/过程答复率”均达100%。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4件,纠正原处理决定3件,提请抗诉2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18件,为生活困难被害人及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256.5万余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1628件,和解1302件,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2450万余元。

8.深化拓展公益诉讼监督。坚持公益诉讼案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同步审查”,发挥“4+N”监督职责,立办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4个传统领域案件56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30件、提起诉讼26件,法院判决26件。加大新领域办案力度,立办安全生产、军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案件331件,持续拓展公益诉讼监督范围、提升监督质效。2件案件获评全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8,769,607.1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98%与上年相比减少3,761,334.98元,下降1.86%,主要原因是2021年省财政厅拨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经费和安可项目经费,2022年无此两项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8,355.6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2%。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金平县检察院)

2.公共安全(类)支出170,522,797.2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79%。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机关各项工作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开展检察业务经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137,815.5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0%。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9,065,296.6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6%。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机关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8,995,342.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3%。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687,000支出决算为2,834,831.23完成年初预算的76.89%。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占总支出决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359,4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12.6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327,441.65占总支出决算的82.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47,989.58占总支出决算的5.22%,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47,989.58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687,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36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年初预算为2,876,000元,公务接待支出年初预算为451,000元。支出决算为2,834,831.23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8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359,4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327,441.6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9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47,989.58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2.81%。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预算安排原则,我部门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24,524.44增长8.60%。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增加0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199,400.00增长124.6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7,447.44下降1.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52,571.88增长55.1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我部门安排1辆公务车辆购置费,2022年因办公办案需要有三个基层检察院购置了车辆导致车辆购置费增加;二是因2022年疫情较2021年有所缓解,公务接待事项增多导致。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3辆。建水县检察院、石屏县检察院、泸西县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购买了3辆执法执勤车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7辆。主要用于司法办案工作中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6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04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500,795.30元,增加1,628,055.72元,增长10.95%,主要原因是因工作开展需要,办公费、水电费、物管费及车补等费用增加导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办案用品购买支出、检查工作宣传等产生的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及车补发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49,688,138.69元,其中,流动资产19,449,025.43元,固定资产371,764,149.7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15,015,726.92元,无形资产9,958,757.7元,其他资产3,3500,478.93元(均为受托代理资产)。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426,738.69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2,032,849.71元,流动资产增加2,701,525.43元,其他资产减少1,013,821.07元,在建工程减少23,871,873.08元,无形资产增加6,578,057.7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4辆,账面原值989,921元;报废报损资产923项,账面原值901,813.2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800元;出租房2,896平方米,账面原值8,083,2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3,241,96.75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92,685.22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849,769.22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42,916.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002,491.6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3.6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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