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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9、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0、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1、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2、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4、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合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管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班子成员。

15、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司法警察警务职责和管理工作。

17、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0年,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不断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实现转型新发展。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70106件,同比上升6%。其中,审查逮捕案件5722件,审查起诉案件12532件,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55件,公益诉讼案件684件,诉讼活动违法监督案件7853件。

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为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深刻领会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让检察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在法治供给侧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是牢牢把握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突出特点”,努力把为大局服务做得更实。围绕“加快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突出特点,综合实施“依法打击+司法救助+精准帮扶”的办法,惩处向扶贫资金伸手的“蝇贪”“蚁贪”17人,追赃挽损2500余万元;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联动机制,返还资金1700余万元。围绕“民族种类最多民族问题交织”的突出特点,三个民族自治县检察院共培养59名少数民族检察干警,占总人数的58%,对本地区涉少数民族案件均由双语检察官专人办理;在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区成立6个乡镇检察室,联合多部门共建“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类案预防机制”,既做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又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围绕“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突出特点,以保护滇池母亲河为牵引,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60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67件,发出检察建议333份,督促修复林地、耕地4565亩,关停整治31家污染企业;启动“六·五世界环境日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邀请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同涉滇池流域市、县(区)两级检察长开展实地巡滇活动,现场列出问题清单、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督促整改,受到代表委员高度好评。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的大通道和桥头堡”的突出特点,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签订框架协议,设立“派驻自贸试验区检察室”,聚焦“法律监督、法律政策研究咨询、法制宣传、司法合作”四个领域,为“自贸区昆明片区”量身定制检察产品,努力形成“服务、监管、执法、办案”一体协作流程,共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立足边疆省会城市特点,坚决打击各种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涉毒、诈骗、偷越国边境、越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批准逮捕209人,提起公诉277人,助力强边固防。

二是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过远程提讯、“云办案”等非接触方式,提前介入涉疫刑事案件12件,批准逮捕37人,提起公诉62人。制定《依法促进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化解涉疫涉企矛盾纠纷17起,助力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组建专业团队到34家留观酒店实地调研,发布“涉疫征收征用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主动为防控中可能存在的行政争议提供法律服务,相关论文在云南省“第二届滇峰法治论坛”中获得一等奖。立案办理防疫物资监管处置、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涉疫公益诉讼案件47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4件,促进完善治理措施,消除监管空白,为疫情“源头”防控贡献检察力量。

三是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胜利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以扩大战果、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从程序上加快结案进度,力争把每一件黑恶案件办成铁案。三年来,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22个,恶势力集团、团伙120个,批准逮捕1664人,提起公诉 1688人,涉黑涉恶涉伞案件全部办理完结。强化“一案一分析”,针对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151份,100%回复、100%整改,助推“行业清源”。昆明市检察机关办理黑恶案件经验2次在《检察日报》报道,2次在全省检察机关作经验交流,2个集体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1人被评为“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四是真严管、真厚爱,向民营企业释放更多司法善意。认真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起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1286人。坚持审慎办案原则,致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司法“暖”环境,慎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47人;对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0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精准服务原则,与市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开展“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交流,倾听企业家心声。

二、以高度的法治自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把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当作“天大的责任”扛在肩上,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努力以良法善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是以“小切口”做好“大治理”。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打造昆明检察版“枫桥经验”,通过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面提供“信、访、网、电、视频”综合性便民服务,审查处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等各类信访3154件;设置“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绿色通道;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优化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措施,做好及时反馈、释法说理工作,实现到期回复率、答复率、办结答复率三个100%;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已完全做到“现场递交、现场审查受理、现场送达”,体现了“小信件”办理中承载的民生“大情怀”。

二是用法治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双向保护原则,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601人;起诉涉罪未成年人456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65人;以“保护、教育、管束”的理念精准帮教涉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制定《昆明市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施办法》,全市177名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官担任218所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67场,受教育师生6万余人,荣获全国“法治进校园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实施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研究项目,被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问题研究》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两篇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

三是筑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防火墙”。依法严惩危害金融安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套路贷”、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批准逮捕523人、提起公诉669人。对打“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54件,并向省检察院选送5件典型案例。拍摄《守护》微视频,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提升防范意识,帮助群众保住手中的血汗钱、养老钱。牢固树立“主动防险”意识,认真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结合办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1份,促进对重大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从源头为群众扎紧“钱袋子”。

四是扛起守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检察责任组织开展食药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20人;围绕农贸市场、药品零售、校园食品、饮用水源地保护、网络餐饮等领域深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将提起诉讼与督促履职、支持起诉有机结合起来,共办理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2件,提起公益诉讼2件;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均得到回复并进行相应整改,已经起诉的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织牢群众“菜篮子”和“药箱子”的安全防护网。

五是用真心真情帮助困难群体。对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应救尽救”,发放救助金362万元;对农村务工人员“讨薪难”,支持起诉926件,同比上升206%,办理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案件26件,追回欠薪5600余万元,使“劳有所获”在法治轨道内得到妥善解决,让劳动者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获得感。寻甸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旅游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八件典型案例”。

三、以高度的检察自觉,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更好更快地实现

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不仅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努力成为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让检察履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是以“求极致”为标准,做优刑事检察。切实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全年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234人,提起公诉17033人。适用速裁程序办结案件2630件,同比上升57%,适用简易程序办结案件5793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2%,量刑建议采纳率95%,一审服判率99%,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始终把“案-件比”作为衡量检察办案质效的绿色“GDP”,努力让每一起案件进入检察程序后尽可能一次性办结,全市“案-件比”为1∶1.2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2%,步入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办法》,促进监检衔接更加顺畅规范。受邀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190件,依法起诉165人。严格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司法公正职务犯罪11人,办案数量位居全省前列,有力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法治清明正义。

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522件,同比上升37%,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1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8件。受理不服行政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32件,提请抗诉5件,同比上升150%;受理行政执行活动监督516件,提出检察建议516件,同比上升70%,行政机关100%采纳并纠正。与市中级法院、司法局会签《成立昆明市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及检察监督中心的实施方案(试行)》,已实质化解行政争议54件,其中2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典型案例。抓实抓细听证制度,组织公开听证502件,将释法说理、和解息诉融于听证当中,确保案件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赢得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尊重和认同,架起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连心桥”,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维护党的领导、引领社会进步。

三是“双赢多赢共赢”为追求,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审查案件64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48件,同比上升49%,行政机关已采纳456件,以最少的行政、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39件,同比上升129%;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1件,同比上升107%;已经审结的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积极、稳妥”在公民信息、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拓展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办理案件107件。强化科技支撑,建成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打造昆检慧视办案辅助系统,把“案件现场”搬到“法庭上”。安宁市检察院“3D实景全景影像技术督促松花阁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四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为引领,加强诉讼监督。深刻汲取“孙小果案”教训,聚焦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联合市公安局制定《侦查监督衔接配合工作办法》,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面完成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工作。先行先试,会同市中级法院制定《健全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法律监督机制实施意见》,实现对卷宗正副卷电子化一并调阅,初步构建了全面履职与重点监督有机统一的“检察监督制度群”。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3件、撤案174件,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纠正意见516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4件。组织开展监管场所交叉巡回检察,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218人,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332人。针对刑事执行监督重点不明确、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监督滞后被动等问题,“全程同步监督”为标尺,制定4大类127项办案指引,引导检察人员从凭经验“办事”向按制度“办案”转变。

四、坚定不移加强自身建设,更好担负起新时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崇高法治使命

坚持更高更严标准,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淬炼“四个铁一般”昆明检察队伍。

一是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使“对党忠诚,司法为民”深入全市检察干警的灵魂,成为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结合政治督察反馈意见,对8个方面21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把整改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做到守土尽责,制定《涉检舆情预判处置方案》,完成舆情网络监测平台建设,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工作做法在全市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市检察院和8个基层检察院获2020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是从严从长正风肃纪。压实管党治检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述责述廉、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4个基层检察院完成系统内巡察。扎实开展“庸懒散乱”专项整治,配套组织“讲政治、转理念、抓业务、强作风”专题活动,通过述职测评、作风评议和履职管理,实行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倒逼补齐所短,力促司法规范。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29件,让“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不仅无用,甚至追责。开展“孙小果案”专项警示教育,对其服刑期间12名履行检察职责不认真、监督不到位的检察人员进行追责,使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笼子、不想腐的自觉与检察工作同向、同步、同进。

三是强基固本提升职业素能。深入实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跨院、跨层级组建涵盖涉众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网络金融、滇池保护治理等领域的11个核心团队,承担全市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努力实现“监督技高一筹”。积极用好“检答网”,开展全员集中交流学习、实案实训、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民法典知识竞赛,促进“学、练、训、评、赛”有机融合,涌现出3名全省“十佳公诉人”和3名全省“业务能手”,全市23人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库,6件案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或精品案件,1件案件被评为2020年度“全国十大监督案例”,1名干警获评“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宜良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案管小智”,获得2020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十大创新产品”两项荣誉。

四是自觉接受人民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坚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自觉,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审议意见。提请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职务133人。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16件、市政协提案11件,满意率100%。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络,集中开展“劳动者走进检察机关”等检察开放日活动,2000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上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6万条、生效法律文书1.4万份。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重塑蹄疾步稳,检察改革创新可圈可点,“新理念、新职责、新作为、新面貌”的生动司法实践引领昆明检察工作重构性改革转型,政治素养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291个集体、559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两级检察院全部成功创建文明单位,其中昆明市检察院和安宁市检察院持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昆明市检察院在全市党风廉政考核中数次获得优秀评定,在全省执法办案考评中连续获得第一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5个。其中:行政单位15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6.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7.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8.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9.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10.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11.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2.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13.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15.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052人。其中:行政编制1,04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7人),事业编制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96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3人),事业人员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440人。其中:离休12人,退休428人。

实有车辆编制254辆,在编实有车辆254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收入合计44,066.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462.30万元,占总收入的87.28%;其他收入5,603.81万元,占总收入的12.72%。与上年对比减少6,471.86万元,下降了12.81%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2020年市、县(区)财政局拨款收入比2019年减少;另一方面2019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包含1-9月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工资及公用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支出合计44,432.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632.10万元,占总支出的66.69%;项目支出14,800.57万元,占总支出的33.31%。与上年对比下降了5,418.17万元, 下降了10.87%,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2020年市、县(区)财政局拨款收入比2019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9年减少;另一方面是2019年的财政拨款支出中包含1-9月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工资及公用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9,632.10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6,240.86万元,下降了17.38%,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2020年市、县(区)财政局基本支出拨款收入比2019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9年减少;另一方面2019年的财政拨款支出中包含1-9月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公用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5,821.0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1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811.0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86%,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9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800.5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22.71万元,增长了5.89%,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省财政保障的项目支出比2019年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328.2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15%,与上年对比下降3,686.29万元,下降了8.57%,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的财政拨款支出中包含1-9月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工资及公用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3.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9%。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34,184.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92%。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58.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3%。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1,509.8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4%。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5、住房保障支出1,661.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2%。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47.98万元,支出决算为681.18万元,完成预算的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54.35万元,完成预算的72.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6.83万元,完成预算的18.44%。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导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增加164.08万元,增长31.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19、2020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84.13万元,增长39.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05万元,下降42.77%。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根据云财政法〔2020〕28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以下部分法院检察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2020年共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1辆。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4.35万元,占96.06%;公务接待费支出26.83万元,占3.9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54.3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6.17万元,购置车辆2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根据云财政法〔2020〕28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以下部分法院检察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昆明市检察院2020年共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1辆。其中:昆明市本级5辆、盘龙区检察院3辆、五华区检察院3辆、西山区检察院1辆、官渡区检察院1辆、呈贡区检察院1辆、安宁市检察院1辆、富民县检察院2辆、晋宁区检察院1辆、禄劝县检察院1辆、寻甸县检察院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98.1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54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6.8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6.8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5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46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74.32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91.84万元,下降了2.81%,主要原因分析: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改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所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64,981.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706.03万元,固定资产53,776.4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280.30万元,无形资产340.10万元,其他资产2,878.9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630.9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675.8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54项,账面原值19.9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54.45平方米,账面原值2.91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34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64981.82

7706.03

53776.47

32269.98

4331.99

0

17174.50

0

280.30

340.10

2878.92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583.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78.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21.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84.5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023.9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5.97%。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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