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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9-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保山实际,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工作。

5.负责对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部署、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

6.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对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检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检察信息网络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11.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检察宣传工作、机员编制工作、基层检察院建设等工作;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人员和检察官的各项工作。

12.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规依法办理有关人事和法律手续。

13.组织指导全市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14.贯彻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有关检察机关物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对全市检察机关物质装备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15.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的监管,涉案款物监管等工作。

16.负责其他应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关心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深化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以新思想引领新实践,以新作为彰显新担当,努力服务和保障保山高质量跨越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依法办案,主动适应安全形势新变化和群众安全方面新要求,认真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06人,提起公诉2830人。

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与反分裂、反间谍、反渗透、反颠覆、反邪教等专项工作,审查批捕了保山近年来首起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审查起诉了保山首例宣扬恐怖主义案。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抢一盗等犯罪,批准逮捕452人,提起公诉753人。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批准逮捕24人,提起公诉163人,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批准逮捕691人,提起公诉728人,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势头。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在稳准狠上下功夫,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建捕诉一体办案组,对涉黑涉恶案件快捕快诉。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信息互通”和“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重大疑难案件”的规定,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批捕76人,提起公诉108人。加大对“保护伞”线索排查力度,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依法决定不批捕 407人、不起诉92人。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依法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35人。

更加注重参与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搭建法律援助、检调对接、公开审查“三个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隐患排查、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信访化解等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通过检调对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15件。持首办责任制度,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案件51件,对104名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67万余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5件,支付赔偿金37万余元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发现脱管漏管23人,提出收监检察建议28件。

二、注重加强司法应对,把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要求落到实处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整体部署,立足检察职能,明确工作重点,改进服务方式,实现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彰显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办案“三同步”要求,主动投入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电信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7人,提起公诉 104人。市县两级检察院抽调多名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扎实做好风险预判、信访维稳、堵漏建制等工作,审查并出庭指控“聚源.众筹”特大网络集资诈骗案和陈某某等20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18—316部级目标”制贩新型毒品案、“腾冲金鼎”集资诈骗案和“9.03”专案。

服务保障精准脱贫。把服务精准脱贫与履行检察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扶贫领域各类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严惩危害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等犯罪,批准逮捕10人。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有机衔接,向33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救助金25.7万元。扎实做好挂钩扶贫工作,组织干警深入挂钩扶贫点开展“点对点”“一对一”走访调研、核对信息、看望慰问等活动,跟踪问效项目推进、产业扶贫、政策落实等情况,确保挂钩扶贫点与全市全县同步实现脱贫。

服务保障污染防治。综合运用批捕、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法律监督手段,强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7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件,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3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保山建设的意见》,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2件,提起公益诉讼7件,向被告人追缴生态修复费79万余元;继续督促国土资源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4100万元,收回国有土地110余亩,以实际行动守护保山的绿水青山和蓝天白云。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护,把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紧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在提高监督质量上下功夫,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把关、过滤作用,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持之以恒纠防冤假错案。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2件、撤案56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32件,追捕69人,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判决率达84.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纠正漏罪73人,追诉漏213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件;提出抗诉17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82.4%。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树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理念,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新格局。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两次告知”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申请监督的权利。开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专线,为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新的线索来源。办理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监督434件,提出提请抗诉15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经移送后被立案8件。认真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向法院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10件。龙陵县院办理的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与郭某某等人非诉行政执行检察建议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全面推开对监狱的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改派驻检察为巡回检察,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2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200人,提示催办案件259件,继续保持全市无超期羁押。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对11起存在非法获取证据情形的案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检察建议被采纳10件。

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彻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理念,依法批准逮捕60人,提起公诉79人,发出犯罪预防检察建议52份、纠违意见书10份。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一站式”询问点,推行“一次询问”办案机制,最大限度避免在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的反复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依法用好用活附条件不起诉、检调对接办案机制,80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全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3个案(事)例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事)例,工作做法在全省全市相关会议上作交流。

四、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把保障改善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紧扣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更实的幸福感。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9件。加大对食药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力度,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3件;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12个网络外卖平台进行核查,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整改网络餐饮服务行业286家;开展疫苗接种专项监督行动,督促卫计部门对15个接种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积极开展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1件,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依托民行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大维权宣传力度,通过支持起诉帮助27名农民工讨回工资63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健全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广使用全国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大力推进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检察工作相关信息。市县两级院升级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实现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承诺一次能办的事不让群众跑两次,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五、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把提高公信力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注重信息化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发展,强化担当精神,确保改革落实见效。

主动适应监察委办案工作新模式。坚决拥护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机构、职能和人员,按照规定和要求全部按时顺利转隶。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协调,联合制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等机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认真清理转隶后遗留案件,指定专人办理,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5件24人,起诉38人。

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围绕司法办案主业,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规范检察权配置,构建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办案情况通报制度,两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成为新常态,办案数均超过上级规定比例。结合实际,建立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案件质量评查和流程监控为手段,廉政风险防控为载体的新模式,提高监督管理实效。按照捕诉一体和检察专业化目标,积极做好市院内设机构改革准备,全面完成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

推进智慧检察与检务公开融合发展。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实现控告申诉远程视频接访,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制作电子卷宗9476册。推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和两微一端,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公开生效法律文书6316件,推送检察工作信息10302条,召开新闻发布会8场,制作影视宣传片19部、微电影1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主动报告重大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多渠道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邀请视察公益诉讼、脱贫攻坚等工作,让代表委员充分了解检察工作,积极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六、始终坚持眼睛向内,把五个过硬的要求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努力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政治轮训,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党建工作调研、督查、指导等制度,持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队伍建设融合发展,段德荣家庭被评为“全国最美家庭”,张桂琼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一等功,市院机关党委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机关党建示范点。

突出检察专业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基层导向,以培养造就专家型人才为方向,采取线上线下、网上网下、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全员素能培训,培训各类检察人员1975人次。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和研究团队建设,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业研究团队6个、重大案件检察官办案组5个,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不断提升。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主动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巡视,边巡边改、立行立改。深入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推动作风建设实现根本性转变。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推开对基层院交叉巡察,强化检务督察和明察暗访,深化主体责任纪实制度,层层传导从严治检压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提醒、诫勉、约谈、函询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廉政执纪和警示教育谈话,筑牢检察人员思想道德防线,管党治党、从严治检持续走向“严紧硬”。

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完成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统一业务应用、出庭公诉一体化、队伍管理培训、廉政风险防控、网络安全等六大系统的配置与应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全省检察机关首家司法警察训练基地,集中开展司法警察全员训练。加强基层院建设,健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措施,完善检察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有效指导、引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基层检察院建设均衡平稳发展。昌宁县院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分别是:

1.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4.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5.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6.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2人。其中:行政编制3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8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50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147人。

实有车辆编制45辆,在编实有车辆45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3908.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47.44万元,占总收入的88.2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461.01万元,占总收入的11.80%。与上年对比增加623.23万元,增幅18.97%。主要原因分析:一、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金增加;二、上一年度增资引起各项保险缴纳基数增加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3972.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774.35万元,占总收入的91.4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198.50万元,占总收入的8.58%。与上年对比:2017年度收入合计10512.58万元2018年较2017年增加3460.27万元,增幅32.91%。主要原因分析:一、由于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方津贴、政府绩效奖金等工资性资金增加;二、由于弥补办案支出增加的需要;三、由于调资引起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各项保险金基数上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3877.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32.31万元,占总支出的65.31%;项目支出1345.04万元,占总支出的34.6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773.90万元,增幅24.94%,主要原因分析一、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金增加和上一年度增资引起各项保险缴纳基数增加;二、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3234.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16.50万元,占总支出的72.66%;项目支出3618.33万元,占总支出的27.3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2017年总支出10185.55万元,2018年比2017年支出增加3049.28万元,增幅29.94%主要原因分析一、行政运行支出增加体现为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方津贴、政府绩效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增加;二、其他检察支出增加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工资及五险一金支出;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行政单位医疗、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由于上一年度工资的增长导致保险类基数上调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532.3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53.31万元,增幅27.83%。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金增加和上一年度增资引起各项保险缴纳基数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3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63%。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616.50万元。与上年对比2017年基本支出7496.68万元,2018年比2017年增加2119.82万元,增幅28.28%。主要原因是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方津贴、政府绩效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增加导致行政运行支出增加2054.4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8849.4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2.0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767.07占基本支出的7.9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同口径对比: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45.0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22.59,增幅19.83%。主要原因分析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用于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检察机关执行公务、办案开支、检察装备开支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检察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618.33万元。与上年对比2017年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2688.87万元,2018年较2017年增加929.46万元,增幅34.56%。主要原因分析一、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五险一金支出增加311.91万元;二、国家赔偿支出37.98万元,2017年无此支出;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68.39万元,比2017年41.61万元增加326.78万元,用于弥补办案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用于保山市检察机关执行公务、办案开支、检察装备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295.8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5%。与上年对比增加472.47万元,增幅16.73%。主要原因分析一、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金增加和上一年度增资引起各项保险缴纳基数增加;二、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197.6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16%。与上年9331.81万元对比增加2865.83万元,增幅30.71%,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工资、奖金、绩效的增加以及因上一年度工资上调导致的保险支出增加;增加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7.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1%。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0407.0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7451.40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98.15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653.0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204.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32%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办案支出,检察装备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8.48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8.3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15.9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4.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5%主要用于保山检察两级院检察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08.4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医疗324.09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76.84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7.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7%主要用于保山检察两级院检察人员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505.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5%主要用于保山检察两级院检察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5.50万元,支出决算为39.65万元,完成预算的60.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7.49万元,完成预算的68.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16万元,完成预算的20.5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7.80万元,下降16.4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5万元,下降8.5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29万元,下降66.51%。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总量和分项均达到了中央“只减不增”的要求。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69.52万元,支出决算为183.77万元,完成预算的68.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69.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53.48万元,完成预算的75.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4.13万元,完成预算的31.51%。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增加2.18万元,增长1.2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0.91万元,增长14.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8.75万元,下降57.0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主要原因2017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3辆共53.48万元,属特殊事项的发生导致。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9.63万元,占92.31%;公务接待费支出14.13万元,占7.6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9.6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53.48万元,购置车辆3辆。具体购置车辆: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购置2辆,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购置1辆保山各县均处于西南边陲,地形复杂,且现有公务用车均为车改保留车辆,车龄较长,性能较差,每年维修维护成本较高,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满足办案实际工作需要,在2018年度购置业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6.15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5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执行公务及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4.1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4.1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8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64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业务指导、调研、召开会议、业务培训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同口径数据对比: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3.8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7.2万元,增幅12.56%。主要原因分析日常办公用品、耗材、水、电等维持机关运行日常消耗品市场价格上涨。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为全市检察系统数据。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9.5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84.79万元,下降20.43%,主要原因分析一、厉行节约、合理规划相关支出、压缩压减一般性支出二、转隶人员划转基本经费相应压缩。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维持机关运行基本支出的办公费、水费、电费、接待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同口径对比:截至20181231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资产总额6923.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471.31万元,固定资产4526.6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901.49万元,无形资产33.8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37.4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1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85项,账面原值136.3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6923.36

1471.31

4526.68

2606.58

292.15

1627.95

901.49

33.8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截至20181231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3761.3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330.95万元,固定资产19480.3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901.49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5.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523.6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40辆,账面原值700.3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020项,账面原值815.92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13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3761.37

3330.95

19480.35

12946.66

1000.73

0

5532.96

0

901.49

61.32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因检察院2017年和2018年预算级次不同,2017年县(区)级检察院均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区)及检察院调整为州(市)级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为全市检察系统。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3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6.4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5.5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

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收入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检察业务费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开支范围包括:办案差旅费侦缉调查费侦缉调查费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特情费其他办案费用侦查设备费技术设备费通讯设备费交通工具费武器械具费其他设备费服装费等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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