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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回应安全稳定新期待,深入推进平安华宁建设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47人,同比下降2%;提起公诉180人,同比下降15%。严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46人,起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64人,起诉非法持有枪支、放火、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8人,起诉毒品犯罪18人,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不起诉13人,对5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予以司法救助,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妥善处理来信来访23件次,认真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做好十九大期间安保维稳信访工作。围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守法意识。 

  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理。积极参与处置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做好重大敏感案件的审查起诉和释法说理工作,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深入开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完善乡村治理。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发出规范执法检察建议9件,有效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647人次,防止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参与投标。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犯罪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7人,起诉19人;对犯罪情节较轻或确有悔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8人,不起诉1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依法对未聘请辩护人的1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开展“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和“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华宁跨越发展履职尽责 

  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批捕持有假币、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人,起诉10人,审查办理昆明泛亚有色玉溪授权服务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大案件1件,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3人。强化精准预防,与华溪镇构建职务犯罪预防协作机制,对整乡推进精准脱贫项目开展同步预防监督,对集镇区人饮改工程实行挂牌督办,为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深入定点扶贫联系村开展精准脱贫工作,做细精准识别,落实发展生产、医疗救助、危房改造、协调资金等帮扶措施,确保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位。 

  三、顺应反腐倡廉新形势,坚定不移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严肃查办腐败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共立案侦查涉农扶贫、工程建设、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职务犯罪11件12人,同比上升83.3%和50%。其中,贪污贿赂犯罪9件10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98.4万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查办受贿犯罪4人,行贿犯罪3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2人,推动治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 

  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查办案件,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风险防控、堵塞监管漏洞检察建议3件。深入税务、金融、烟草、村委会等行业系统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23次,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改革新部署,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科学合理配置员额资源,切实把愿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充实到办案一线。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职能性质和岗位要求,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改变过去多层级审批办案模式。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率先垂范,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占入额检察官办案数的10.8%。逐步落实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完成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套改和等级晋升,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 

  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坚决拥护、坚定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做好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转隶工作,深入细致做好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准确把握改革时间节点,顺利完成资产设备和案件线索交接工作,共划转编制12人,转隶10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4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8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43.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8.14万元,占总收入的97.2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25.84万元,占总收入的2.74%。与上年对比增加37.6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司改上划后人员工资及项目经费增加,并且县级财政保障经费单独做了差额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952.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1.67万元,占总支出的76.8%;项目支出220.99万元,占总支出的23.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减少36.96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保障经费单独做了差额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31.6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3.7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6.4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5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0.9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0.7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院建设办案区占比项目较大并且今年部分县级财政保障的项目经费单独做了差额表。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9件10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98.4万元,支出费用140万元;提起公诉180人和其他监督案件,支出费用19.03万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47人和其他审查逮捕监督案件,支出费用9万元;其他检察支出,包括检委会会议室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支出52.9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8.1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37%。与上年对比减少16.66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779.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84%,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0.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2%。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8.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4%。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纳。 

  4.住房保障(类)支出54.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主要用于检察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13.01万元,完成预算的43.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81万元,完成预算的8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19万元,完成预算的16.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较少,车改后公务用车次数减少。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1.53万元,下降4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14万元,增长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66万元,下降84.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规定使三公经费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X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81万元,占83.1%;公务接待费支出2.19万元,占16.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8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81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1辆机要通信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1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1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系统内其他县区院到我院学习交流、市院各部门到我院指导调研、联系村委会到我院协调事情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1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7.52万元,主要原因司改上划升级后保障标准提高。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维修、福利费、工会经费、三公经费、扶贫、弥补建设类项目经费不足。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42.3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5.06万元,固定资产114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66.3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5.4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9.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7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89.4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3.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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